赡养费还是抚养费?汪小菲和大S的750万经济纠纷梳理(下)
赡养费还是抚养费?汪小菲和大S的750万经济纠纷梳理(下)
  • 2026-03-20 04:34:34
    来源:妙语解颐网

    赡养费还是抚养费?汪小菲和大S的750万经济纠纷梳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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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到一个问题,标题是“汪小菲为什么可以明目张胆的说谎?可以把欠的抚养费750万说成赡养费750万?是因为愚民不会辨真假?”(内文略)。       吃瓜多时,正好借回答这个问题,把整个案子梳理一下。由于内容较多,回答分上下两篇。本篇是下篇。       以下是回答。       本文将分七个部分进行梳理。       【说明:1、本文的“离婚协议”,指的是“系争调解笔录”及“补充协议”的共同约定。2、本文计价单位均为台币。3、大S代理律师或大S工作室,本文默认代表大S本人,两者均以“大S”代替。】       前三部分点此阅读       第四部分:离婚协议的履行       前边说过,汪在实际履行时并未严格遵循调解笔录,造成了有溢付有欠付的情况。       其原因就在于,       调解笔录达成后,两人商量修改了支付方式,将前2项扶养费统一改成实报实销。       其中,       基本扶养费由“定额现金100万/月”改为实报实销       ,大额扶养费由“自行缴付至收费单位”改为实报实销。       依照协商结果,汪减少了支付定额现金,但一直在实报实销。报销的基本扶养费实际是协议外溢付部分。一段时间后,徐拿着原始的调解笔录,主张汪欠付定额现金部分。       打个比方。       小汪和小徐签订合同,约定小汪每年给小徐100万现金作为“白松露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白松露,再另给小徐实报实销黑松露。合同签好后,两人协商将白松露由现金支付改成实报实销。小汪报销黑白松露几年后,小徐拿着最初签好的合同,去法院提告小汪欠付每年100万的白松露专项资金。       本案与此有类似之处,但更复杂一点。       1、前3个月协议履行情况:溢付       2021年12月到2022年2月期间:       按照协议约定,大S应该得到的是:每月100万现金+孩子、房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       大S实际得到的是:每月200万现金+孩子、房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       大S在生活成本不变(几乎为0)的情况下,拿到的现金,比协议约定多出了一倍。       这多出的每月100万现金,就是“定期定额扶养费”。       既然基本扶养费已由定额改为报销,那每月100万定额扶养费理应停付。但实际上,汪没有停付。       这3个月,他一边付了300万定额扶养费,一边实报实销了基本扶养费。约等于付了双份。       重点来了。       协议中约定的“定期定额扶养费”,虽然名字还叫“定期定额扶养费”,但因为汪另外报销了扶养费,所以这定额100万实际上无须用于孩子的扶养,它变成了一笔打到大S账户的闲置资金。       这也是为什么大S每月拿到的是200万现金而不是协议约定的100万。因为孩子的开销不用从定额扶养费里出了,孩子的“定期定额扶养费”变成了大S的“收入”。       接下来探讨,这笔闲置资金的真正性质到底是什么。       2、“定期定额扶养费”的真实用途(回答题主提问)       根据付款记录推断,定额改报销发生在履行协议之初。也就是说,这笔定额扶养费从履行协议一开始,其本质就不是扶养费了。它变成了什么?       张兰说是赡养费,大S说是汪小菲要给孩子的存款。       我更倾向于是赡养费。       这笔钱是打给大S的、不用给孩子花的、不限制使用条件的、可由大S自由支配的、且汪小菲无法监督其使用的一笔闲置资金,除了是给大S的赡养费,还能是什么?       至于大S所说是汪要给孩子的存款,我不认同。       既然是汪小菲给孩子的存款,为什么要打给大S?为了便于她挪用吗?       没有限制支取条件、没有监督办法、大概率也没有惩罚条款,然后说是给孩子存着的?汪真要给孩子存款,自己存着不好吗?设立信托不好吗?有的是专款专用的办法,他却偏偏选了一种不可控的挪用风险极高的方法。那真的是孩子存款吗?摆明了不就是给大S花的吗?       至于汪小菲说没说过这话,我猜是说过的。大概是在定额改报销,两人商量这100万要不要停付的时候。以汪的性格,加上当时他在复婚谎言的诱导下还把大S当家人不去计较,很可能来了一句“不用停了,就当给孩子存着吧”。但这更像是一种给人体面,假借孩子之名行增加赡养费之实的高情商说法。       你不要看他说了什么,要看他做了什么。他的说法是给孩子存款,做法可一点都不是给孩子存款的做法。对于这点,估计双方都是心照不宣的。       以上只是分析,下面则是当事人亲口说的。       2022年11月大S向台媒爆出拖欠一事,       当时她说拖欠的是她生活相关费用,可没说是孩子扶养费。       问题来了。既然法院裁准执行的是7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大S为什么不能光明正大依裁定说欠的是扶养费,却假说是她生活费?是不是心知肚明这笔钱的实际用途本来就是她的生活费(赡养费)呢?       所以,关于这笔钱的真正用途,大S自己也许早就说出真相了。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汪拖欠的7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其本质不是扶养费,而是大S的赡养费。是披了扶养费皮的赡养费。以下简称“披皮赡养费”。       实质上的赡养费,名义上是扶养费,这也是汪小菲明明一直在负担着扶养费,却还担了个拖欠扶养费虚名的症结所在。       (补充说明:拖欠一事曝光初期,大S对这笔欠款前后说法不一。开始的说法是“她的生活费”,后改口为“孩子存款”。改口过程:大S向媒体爆料汪拖欠她生活费,将家事纠纷推向公众视野,但“说一半留一半”选择性爆料,未说明事情全貌,直接导致汪被误解为“不养孩子”而遭到网暴。汪被迫晒账单自证,后大S被舆论反噬,改口说汪欠的是“孩子存款”。)       3、2022年3-10月协议履行情况:有溢付有欠付       2022年3月,大S官宣再婚,汪停付了100万披皮赡养费。但其他费用还都在付。       本月按协议约定,大S应该拿到的:100万现金赡养费+房子、孩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       大S实际拿到的:100万现金赡养费+房子、孩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增加了具的水电费等开支)       一直有误传说大S再婚后,汪就不给赡养费了。实际上,并没有不给。       他只是不再支付有争议的那100万披皮赡养费,协议约定的100万赡养费他还在照付。大S没有吃亏,只是不再多拿,现金收益从200万(协议内赡养费+披皮赡养费)变回100万(协议内赡养费),回到了协议约定的正常水平。       这时起,汪小菲就开始严格执行协商后的内容了,从纯溢付变成了有溢付有欠付。欠付的是“定期定额扶养费”(披皮赡养费),溢付的是实报实销的基本扶养费。       8月起,汪又付了1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到孩子账户。9月起,每月还加码支付了20万赡养费。       综上,从3月到10月:       按协议约定,大S应该拿到的是:800万现金(赡养费)+孩子、房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       大S实际拿到的是:990万现金(1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840万赡养费)+孩子、房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增加了具的水电费等开支)。       可以看到,       即使在官宣再婚以后,大S实际拿到手的利益仍然高于协议约定。       4、大S申请强执时,总共拿到了多少?       综合以上数据,2021年12月-2022年10月,大S一共拿到了1590万现金(4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1140万赡养费)+孩子、房子和她的生活开支由汪负担。       此外,根据汪小菲的付款记录,       在2022年5月24号,他还给了大S一笔500万的现金。这不是协议内的。       如果算上这笔钱,       大S在申请执行时已经拿到的现金可能高达2090万。对比协议约定的1100万,几乎翻倍。       大S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去向汪小菲要这750万的。如果750万要到了,她在前11个月实际拿到的现金可能高达2740万(11月定额扶养费未计入),远远超出按协议应该拿到的数字。所以,这真的是在维权吗?       至于文章开头说的最低1490万,是没算上5月24号这笔500万以及2022年5月的赡养费100万。因为,根据公开资料,不能确定2022年5月的赡养费付没付。保守起见,将下限降低至1490万。       但即使按最保守的1490万,大S要钱时也已经拿到了超出协议的收益。       (关于5月赡养费:根据汪小菲的付款记录和大S的声明,汪小菲支付了这11个月全部的赡养费,并有加码支付。但结合2份法院文书(111年度重诉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113年度声字第589号民事裁定)推测,汪可能没付5月赡养费。综合以上4份资料,不能确定2022年5月的赡养费是否支付。)       第五部分:一审诉讼情况       法庭上,对于“实报实销”等事实,       汪小菲提交了相关证据,共计175页卷宗。       包括:       1、每次请款时的酒店零用金明细汇总表及相关费用单据       2、自行统计整理的各项费用统计表       注意,这里出现了他不曾公开晒过的证据:相关费用单据。       据此推断,汪不仅向法庭提供了每次报销时的明细汇总表,       还提供了与之对应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后来汪曾晒出购买刺青机时的相关发票等。据此可知,S酒店的财务部门,是会留存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       对“实报实销”这一事实,大S没有反驳。       两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实报实销的扶养费,能否计入“定期定额扶养费”,从而冲抵欠付的7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       这个争论的前提是,汪确实有实报实销。       由此可见,       在法庭上大S已经默认了“汪确实有实报实销”这一事实。       那么,两边争辩的情况怎么样?       回到黑白松露的故事。       前边说到,小徐去提告小汪拖欠100万/年的白松露专项资金。       在法庭上,小汪认为实付的黑白松露报销款应属于合同约定的白松露专项资金。小徐认为,实付的黑白松露报销款应统一计入合同约定的黑松露报销款。法官支持了小徐,判定实付的黑白松露报销款均属于小汪本应按合同支付的黑松露报销款,故不能冲抵欠付的白松露资金。最后判决小汪拖欠100万/年的白松露专项资金成立。       法官将白松露报销款归入黑松露报销款,不分黑白断了案,如此这般,小徐既享受了黑白松露的美味,又可获得每年100万的“白松露专项资金”(实为可自由支配资金),比合同约定得到了更多的好处。       小汪虽然事实上出了白松露的钱,但在名义上还是欠了白松露的钱。       本案诉讼情形与这个故事有类似之处。       汪小菲认为,他报销的扶养费,应该计入协议约定的第1项“定期定额扶养费”,从而冲抵欠付的“定期定额扶养费”。       大S认为,汪小菲报销的扶养费,应该属于协议约定的第2-8项费用,不属于协议约定的第1项“定期定额扶养费”。因此不能抵减“定期定额扶养费”的欠款。       法官支持了大S。理由是:       1、汪小菲报销的所有扶养费,都属于协议内的甲乙丙费用,即“教育费、才艺费、重大医疗、子女保姆费、水电费、税金、管理费、司机薪资”8个小项。       2、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其计算方式、给付对象、给付方法均各自独立,内容不同。且协议中并未约定“各项债务清偿可以相互流用或抵充”。因此,协议内的各项目之间不能互相替代冲抵。       3、双方也没有另行约定“甲乙丙3项非定额费用”可以和“定期定额扶养费”相互流用或取代。       综合以上3点理由,汪小菲报销的所有扶养费都属于协议内约定的第2、3、4项(即甲乙丙),不能冲抵协议内的第1项(定期定额扶养费)。又因汪已经实际支付了4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故一审判决汪小菲欠付750万定期定额扶养费成立。       第六部分:一审后续       收到判决当天,汪小菲不满,晒出酒店零用金明细汇总表的冰山一角及付款记录,表示会继续上诉。       这些明细显示,汪小菲报销的费用有:       玩具、餐费、点心、糖、草莓、面包、衣服、IPAD、袋子、门票、文具、看牙、看眼睛、理发、停车、加油、洗车、ETC充值、打蜡、寄件税、阿姨手机费、阿姨零用金、家教费、才艺费等。       个人观点,这些费用应进行细分。其中草莓面包衣服等实报实销的“基本扶养费",用途与“定期定额扶养费”一致,只是支付方式不同。至少从情理上说,这部分应该冲抵欠付的“定期定额扶养费”。       而家教费等费用,应计入协议内的甲乙丙费用,不应冲抵“定期定额扶养费”。       法官却不做任何区分,将草莓点心面包衣服玩具等所有费用一股脑全部归入“教育费、才艺费、重大医疗、子女保姆费、水电费、税金、管理费、司机薪资”。以这种简单粗暴且明显不合常识的归类作为判定依据,让人很难理解。       【判决书并未说明这样归类的原因。根据判决书措辞揣测法官想法:法官着重强调了“实报实销”“非定额给付”,归类时似乎只以支付方式的一致性作为依据。好像只要支付方式一样,即使用途不同,也可以归为一类(如把非定额的面包衣服理发归入同属非定额的房贷水电教育费等费用)。反之,如果支付方式不同,即使用途相同,也不能归为一类(如定额扶养费和实报实销的基本扶养费,即使都用于吃穿等日常开销,也不能算作一类,不能互相冲抵)。】       第七部分:其他       这个事情,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但协议的目的达到了吗?我认为是达到了。协议的核心思想,就是保证母子三人的正常生活。实际履行的效果,母子三人的正常生活的确没有受到影响。无非就是改了个支付方式,并不是真的不给。孩子并没有因此受到什么委屈,大S也是卡照刷、钱照拿,房子的各项开销也不用她操心。       但确实有一个漏洞可以利用。用还是不用,就看个人选择了。通情达理的人会从情理上考虑,既然协议的目的都达到了,就不去计较了。文明教化的人则可能更执着于通过法律去分一个是非曲直,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回顾整个过程,大概有一个关键节点没有处理好,造成了后边的大扯皮。即定额改报销,这是涉及利益的重要变更,应该对变动事项有清晰明确的约定,但似乎当时并没有说清。汪小菲作为付出方,更应该主动去落实这件事。但他对后续风险预估不足,很可能受复婚谎言诱导,卸下防备,轻率随意的以处理家务事的人情思维去处理了这件严肃的契约行为,致使协议和执行之间的偏差形成了可钻的空子,为后面的麻烦埋下了巨大隐患。       至于法官,个人认为他在基本的事实认定上值得商榷,对关键事实(支出性质)进行了迷惑的归类。这个判决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要打个问号。       关于判决结果,将一个事实上付了几乎全部扶养费的人,判决为拖欠扶养费,且判决结果会导致徐获得“额外利益",这违背了扶养费的初衷(用于孩子)。这是一个实质公平的判决吗?徐同意、配合并享受了近一年新支付方式(实报实销),却在事后利用漏洞发起法律行动去讨要旧支付方式下的利益,法官的判决又是否在纵容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基于信任去配合变更,反而受到了惩罚。利用漏洞套取利益,反而得到了奖励。这是一个实质正义的判决吗?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形式的公平正义,还是实质的公平正义?两者冲突时又该如何权衡取舍?值得思考。       最后说明一下:为了方便,本文使用了“赡养费”的表述。但实际上,       协议中并未约定赡养费。       协议中的表述是:相对人按月给付声请人新台币1000000元整。       为何不使用“赡养费”的字眼,赖芳玉也做过解释。因为“赡养费”中带一个“养”字,若协议中约定“赡养费”,那再婚等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麻烦。所以通常在协议中都直接用“给钱”的说法来替代“赡养费”。       就本案来说,不使用“赡养费”的表述,是有利于大S的。       后来大S在声明时,不说是“赡养费”,而说是“身心受创补偿”,应也有规避法律风险的考量。       但从赖芳玉的意思来看,协议中约定的给大S这100万,虽没有写成“赡养费”,实则就是赡养费,而不是什么身心受创补偿。       【本文是依据已公开的资料进行的分析判断,供感兴趣的朋友交流讨论。因案件有些信息没有公开,以及个人理解能力有限,故本文所述可能与事实存在偏差。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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